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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简与繁

作者:马英杰·首次发布:2025年5月3日
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关系认定诉讼主体确定借款合同效力
本篇文章目录01一、借贷关系与股东身份的区分02二、双方诉讼主体的确定03三、借贷的合法性04四、计算本金和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多发、常见的民商案件类型。从生活实践看,这种案件就是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核对归还本金的数额、计算利息。说白了,就是在借贷双方之间算算账。这对大部分人并不是一件难事。所以,民间借贷作为诉讼案件,本不应成为诉讼案件的大头,借贷双方核算一下即可。

然而,由于诚信缺失、借贷双方缺乏规则意识、资金的来源使用对社会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等因素,使得其看似简单的关系,变成复杂的利益纷争。笔者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诉讼主体、借贷效力、审理范围、证据举示、款项数额等多方面存在争议,如何在纷杂的主体和往来款中给法庭提供清晰的关系脉络和款项往来,从而达到当事方诉讼目的,需在案件办理中紧紧把握。

01一、借贷关系与股东身份的区分

一、出借人系自然人,与借款人(自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公司聘请出借人为总经理,并给与一定比例的股份,享受公司分红,在辞去公司职务后给与一定补偿。对于出借人的身份,如视之为股东,则要受公司法调整,涉及出借款的性质、公司决议等前置程序,出借人收回自己出借款项将面临重重困难。从双方协议约定的文字本意、实际也未作股东登记,没有股权代持,以及款项往来凭据记载的款项性质看,出借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借贷关系,既符合实际,也有利于出借人要求返还款项。

02二、双方诉讼主体的确定

作为请求返还款项的出借人,由于以夫妻不同名义向公司出借,应当是以名义出借人还是以实际出借人作为原告,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为避免增加诉累,夫妻双方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如法庭认为应当以实际借款人提起诉讼,驳回另一原告起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即便需另案起诉,本案也明确了出借主体,不影响案件的进一步推进。

而作为被告,由于借款账户既有公司、也有公司财务个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也有实际使用借款,扩大被告主体范围,有利于增强出借款偿还能力,也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这在司法实践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上也是有依据的。

03三、借贷的合法性

由于款项数额较大,原告方应当提供证据或者参考依据,证明原告出借款项来源的合法性,以其出借款项前的资产情况、财产状况、与其他交易主体的交易情况等,证明自身具有出借款项的实力。最直接说明出借款项来源合法的证据材料是银行流水,出借款项并非从银行借贷而来。

出借人被聘任为公司高管,如何辨析是否属“自我交易”行为,关系到借贷行为的有效性。“自我交易”的核心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根据公司股权结构和款项经办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关系,可以认定不存在未经股东会同意而进行交易的情形。

出借人在任职期间发生过职务侵占行为,使借款人站在了“道德高地”,但经济往来关系不应以道德标准来评判交易的合法性。同时,将职务侵占的资金与出借资金划分开来作为案件事实也是必要的。从法理上分析,职务侵占行为与借贷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

出借人作为公司高管,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收取利息,需要证明出借款项获取利息的正当性。通过对公司财务资金紧张主客观原因的充分解释和数据资料的验证,证明公司在法定利率下的借款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法庭对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确信。

04四、计算本金和利息

在确认借贷关系的有效性基础上,鉴于双方,包括原、被告各自有多个关联方,且往来款数额大,时间跨度大,将主体、往来款全部囊括审核本金和利息,才能使案件处理做到事实清楚。通过调取多方银行流水,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准确的认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提示:本文为作者法律观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