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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行受贿,真的能够“无痕”吗?

作者:马英杰·首次发布:2026年10月17日
虚拟货币受贿区块链溯源冷钱包交付受贿既遂
本篇文章目录01一、国家安全部的警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等于不可追踪02二、从姚前案看虚拟货币行受贿:看似隐蔽的资金流转,最终形成证据链03三、把冷钱包交给收受者,就能绕开链上追踪吗?04四、虚拟货币行受贿的刑法分析05结语:虚拟货币可以改变行贿方式,却无法改变权钱交易的法律本质06主要参考资料

——从国家安全部的链上溯源警示,看冷钱包交付背后的权钱交易与刑法责任

2026年9月28日,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拟货币犯罪无法追踪?想多了!》,对虚拟货币所谓的匿名性提出明确警示。

文章指出,区块链完整留存交易记录等数据,可以为全链路溯源提供依据。虚拟货币不经过传统银行账户,并不意味着资金流向无法追踪,更不意味着能够借助所谓的匿名交易逃避法律责任。

这一警示不仅适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跨境非法资金转移等犯罪活动,同样值得引入一个更加特殊的领域: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行贿、受贿等权钱交易。

传统行受贿中的现金、银行卡、房产等财物,正在面临新的数字化表现形式。虚拟货币可以通过钱包地址流转,也可以通过硬件钱包、私钥或者助记词实现控制权交接。

由此产生一种危险的认识:只要不经过银行转账,不直接登记真实身份,甚至只是将一台冷钱包交给收受者,就能够绕开传统资金监管,使利益输送不留痕迹。

但事实果真如此吗?

虚拟货币能够改变财产交付的技术形式,却不能因此抹去财产流转的历史痕迹,不能改变权钱交易的法律性质。

01一、国家安全部的警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等于不可追踪

虚拟货币与传统银行账户存在显著差异。

在银行体系中,资金流转通常直接关联开户主体、账户信息及金融机构的交易记录。而在区块链网络中,许多交易首先表现为不同钱包地址之间的资产转移,钱包地址本身并不直接显示持有人的真实姓名。

这种地址与身份的分离,容易使部分使用者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具有不可识别、不可追踪的特点。

然而,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等采用公开透明账本的区块链而言,交易信息一经确认,通常便会持续保留在链上。

资产从哪个地址转出、转入哪个地址、转移多少、发生于何时,均可能形成可查询的历史记录。

国家安全部此次发布的文章,实际上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技术事实:

钱包地址可以不直接显示真实身份,但区块链上的交易历史并不会因为地址匿名而消失。

当然,链上交易可查询,并不意味着所有区块链都具有相同的透明度,也不意味着仅凭钱包地址就能直接确定真实持有人。

但公开链上的交易记录,可以与依法取得的交易平台身份资料、银行流水、电子设备数据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为识别实际控制人和还原资金流转提供重要依据。

这对于虚拟货币行受贿案件具有特殊意义。

因为行贿人与受贿人试图隐藏的,往往不仅是资金来源,更是财产交付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关联。

02二、从姚前案看虚拟货币行受贿:看似隐蔽的资金流转,最终形成证据链

2026年1月1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专题片《一步不停歇 半步不退让》第四集《科技赋能反腐》播出,披露了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司原司长姚前涉嫌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权钱交易的调查经过。

这一案例具有代表性。

姚前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具有数字货币领域的专业工作背景。

根据专题片披露,2018年,一名商人通过中间人请托姚前,为其公司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提供帮助。姚前接受请托,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向有关虚拟货币交易所打招呼。此后,相关商人向姚前输送2000枚以太币。

这些以太币的市场价值在价格高位时一度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为了隐藏资金流转关系,相关人员通过中转地址完成资产转移。与此同时,姚前还使用由他人身份开设、实际由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接收资金。

然而,这些隔离安排并未阻断调查。

专案组通过链上数据分析,查询到了2018年2000枚以太币从相关商人钱包地址流转至姚前钱包地址的交易链条,也查询到了2021年其中370枚以太币被转出、兑换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记录。

结合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房产交易及其他调查证据,专案组逐步还原了相关财产的来源、转移和使用情况。

专题片还披露,办案人员在姚前办公室查获了硬件钱包。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重视的,不是调查人员找到了几台冷钱包,而是链上交易记录与链下财产证据最终形成了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

对于虚拟货币行受贿而言,资金不经过传统银行转账,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财产利益输送。

通过中转地址转移资产,也不等于交易历史随之消失。

即便资产在链上以地址形式存在,其最终控制、兑换和现实使用过程,仍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重要突破口。

姚前案说明,虚拟货币的技术隐蔽性确实增加了调查难度,但它并不必然构成无法穿透的证据屏障。

03三、把冷钱包交给收受者,就能绕开链上追踪吗?

除了通过钱包地址直接转账,虚拟货币还可能采用另一种交付形式:直接交付已经能够控制相应资产的硬件钱包,或者交付私钥、助记词等控制凭证。

例如,行贿人事先将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转入自己控制的钱包,随后将硬件设备及必要的使用信息交给收受者。

如果交接过程中没有发生新的链上交易,那么这次实物交付本身,确实未必形成一笔新的区块链转账记录。

但不能据此以为财产交付无法调查。

第一,没有新的链上转账,不等于资产没有历史流转记录。

在采用公开账本的区块链上,相关资产此前的转入记录、地址关联和其他链上活动,仍可能保留。

这些历史信息能否与具体人员形成关联,可以进一步调查和证据支持。

第二,交付设备,不等于相关财产控制关系无法识别。

冷钱包并不是实际存放虚拟货币的保险箱。它主要保存或使用控制链上资产所需的密码学密钥。

交付设备、交付私钥以及交付资产的实际控制能力,是需要分别判断的事项。

例如,设备交付之后,原持有人是否仍然掌握备份助记词?收受者是否获得独立支配资产的能力?双方是否形成了实际转移财产控制权的合意?

这些事实都会影响案件的法律判断。

第三,没有直接的银行流水,也不等于缺少其他证据。

行受贿案件调查并非只能依靠银行转账记录。有关人员之间的请托关系、通讯记录、电子数据、财产实际控制情况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都可能用于查明事实。

需要强调的是,掌握钱包设备、发现可疑地址或查到资产转移记录,并不意味着已经当然证明行贿受贿犯罪成立。

但反过来,没有银行流水、没有新的链上交付记录,也绝不意味着权钱交易天然无法查证。

04四、虚拟货币行受贿的刑法分析

1. 财物范围与权钱交易关系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行为。2016年“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虚拟货币及相关代币承载的经济利益有所不同:比特币、以太币等主要体现可控制、转移并具有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利益;稳定币的市场价值与锚定、储备和兑付安排有关;部分平台代币、收益型代币还可能涉及兑换、使用、收益分配等合同性权益。具体财产利益应按照代币实际功能、发行条款、权利基础及能够实现的经济价值判断。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金融业务受到严格监管。对于以虚拟货币实施的利益输送,应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依据刑法的构成要件审查其经济价值、财产交付及权钱交易性质。

“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样有具体规则。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列举了实际或者承诺谋利、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基于履职事由事后收受财物等情形。因而,财产与职务便利、请托事项及收受合意之间的联系,是受贿犯罪认定的重要内容;是否最终办成请托事项,应依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判断。

2. 冷钱包交付与受贿既遂、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就收受财物型受贿而言,司法实践通常以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对贿赂财物的控制能力作为区分既遂、未遂的重要标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有关银行卡交付和代持型受贿的实务分析,也强调从合意、交付及实际支配程度作实质判断。

对于冷钱包交付,应查明三个层次:一是双方是否就特定虚拟财产形成收受合意;二是收受者是否已经取得使用、转移或处分该资产的现实能力;三是交付者是否仍保留控制权限,以及这种保留对收受者实际支配能力造成何种影响。财产价值和收受时间,也必须对应具体可控制的资产范围。

如果收受者取得有效密钥、密码或者其他必要权限,可以按其意志实际处分特定资产,并与双方收受合意及职务关联相吻合,即使尚未转出、出售或者兑换成人民币,也具有认定受贿既遂的事实基础。

如果交付者保留助记词备份,双方可能形成共同控制。备份的存在本身不足以直接认定受贿未遂;应进一步核实是否发生撤回权限、擅自转移资产,或者收受者实际上无法动用财产。对收受者已经有效控制的部分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控制的部分,可以结合证据分别判断。

仅交付空钱包、未提供必要密钥,或者仅作出日后交付承诺而未形成现实支配能力的,不能直接认定受贿既遂。是否构成未遂,还须判断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以及未取得财物是否由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尚处准备阶段或主动放弃的,依法适用相应规则。既遂、未遂应以具体财产控制事实与刑法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为依据,避免以设备是否交到手中机械划分。

3. 受贿数额、价值基准日与价格信息支持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第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对于价值不明的财物,应当进行价格认定。”

因此,涉及虚拟货币的受贿案件,应先依法确定受贿财物的类别、数量和实际收受时间,再认定该时间的财产价值。收受时价值、行贿人原先的取得成本、事后兑换所得及案发后的市场高价具有不同证明对象。姚前案所披露的后来最高市值和2021年兑换款,能够反映有关财产及资金流转事实,不能径直视为2018年收受2000枚以太币时的犯罪数额。

对于实际购买金额足以依法证明价格的特殊情形,应按司法解释采用相应证据;对于价值不明、需要市场信息支持的虚拟货币,历史行情应与法定价格基准日对应,并核验币种、时间、境外平台来源、真实成交情况、汇率和数据完整性。委托价格认定的日期与应当认定的价格基准日需要区分,价格资料最终仍须依法接受证据判断。

《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作为贿赂另设案发时实际获利或溢价计算规则。该特殊规定具有特定适用对象,不宜直接扩张为虚拟货币受贿的普遍估值方法。

针对我国境内缺乏合法虚拟货币公开交易市场、历史行情主要来自境外的现实情况,可以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建设中,同步建立专门面向办案机关的历史价格信息服务。由依法明确职能、具备专业能力的主体,提供特定币种、特定基准日的可追溯行情、数据来源、成交情况及人民币折算依据,服务于价格认定和证据核验。该系统应严格限定司法用途,不面向公众提供交易报价、投资参考或商业定价服务,也不代替价格认定机构及司法机关的法定判断。其职能与运行边界应由有权机关明确。

05结语:虚拟货币可以改变行贿方式,却无法改变权钱交易的法律本质

国家安全部此次关于虚拟货币匿名性与链上溯源的警示,值得进一步引入反腐败与刑事司法领域。

当虚拟货币被用作利益输送工具时,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不再通过传统银行账户完成财产转移,而是借助钱包地址、密码学密钥或硬件设备交付来实现利益转移。

这种方式可能增加识别真实身份、查明实际控制和还原交易关系的难度。

但技术形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财产流转的历史可以任意抹除,更不意味着相关行为能够脱离刑法的评价。

姚前案已经表明,区块链交易记录与依法取得的链下证据相结合,能够为查明隐蔽的利益输送关系提供重要依据。

冷钱包不是无法调查的财产保险箱,匿名地址也不是隔绝刑事责任的法律屏障。

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行受贿行为,真正需要关注的始终是财产利益是否发生转移、由谁实际控制,以及这种转移是否与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钱交易。

技术可以改变贿赂的载体,却不能改变贿赂的本质;钱包可以隐藏持有人的姓名,却不能当然抹去资产历史与法律责任。

06主要参考资料

1. 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虚拟货币犯罪无法追踪?想多了!》,2026年9月28日。新华网转载原文

2.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传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一步不停歇 半步不退让》第四集《科技赋能反腐》,2026年1月14日播出。中央网信办转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法规全文

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司法部纪检监察组:《结合是否实际控制财物认定受贿犯罪的既未遂》,2025年。司法部网站

本文根据公开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涉及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定性及责任,应以依法查明的证据和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提示:本文为作者法律观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