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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丨刑事没收与民事支付:购房款应否认定?

作者:马英杰·首次发布:2025年9月21日
刑民交叉刑事没收购房款认定表见代理
本篇文章目录01一、案件背景02二、刑事没收与民事给付的区分03三、购房款性质的客观认定04四、表见代理与交易外观05五、公平原则与风险配置06六、对反对意见的回应07七、结论08八、启示与思考

01一、案件背景

在某刑事判决中,法院认定购房人为购买某楼盘房源,向经办人支付了一笔巨额款项。该经办人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并在刑事案件中被定性为“受贿款”,最终予以没收。

由此出现一个争议:购房人已经实际支出该笔款项,这笔钱是否应当在民事关系中计入其已支付的购房价款?不少观点认为:既然被没收为行贿款,就不应再认作购房款。然而,这种看法忽略了刑事与民事关系的分野,可能导致购房人“无辜承担双重损失”。

02二、刑事没收与民事给付的区分

1.刑事程序的定位:刑事追缴或没收的对象是犯罪人的违法所得,其目的在于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同时保障被害单位合法财产的返还。它解决的是公共利益与刑事责任问题。

2.民事程序的独立:民事案件则着眼于合同履行与对价平衡。购房人支付价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刑事没收并不能否认其履行行为。如果简单套用刑事结论,就会导致民事权利义务被“吞没”。

03三、购房款性质的客观认定

1.支付事实清晰:付款流水备注、经办人出具的收据均指向“购房款”。

2.公司损失另有原因:公司未入账的原因在于个人侵吞,这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不应由买受人承担。

3.合同履行逻辑:买受人履行了支付义务,价款风险应由公司自行管理。

04四、表见代理与交易外观

在现实交易中,公司往往通过销售人员、项目经理收款。买受人基于公司提供的外观(人员身份、收据、印章等),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具有收款权限。这种外观本身使得支付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即便事后发现内部人员私吞、挪用,也不能轻易否认买受人的付款行为。

05五、公平原则与风险配置

若不承认该笔款项是购房款,后果是:

——买受人既损失了钱,又被要求再次支付;

——公司因内部人员侵吞获得返还,还可能要求再次收款,形成重复受偿;

——买受人成为刑事追缴与民事认定的“双重牺牲品”。

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的公平原则,破坏了交易安全。

06六、对反对意见的回应

反对意见:该笔钱是“行贿款”,不能认定为购房款。

回应:

1.购房人并未被刑事定罪,不能以“行贿款”否定其民事付款事实。

2.刑事没收针对的是经办人的违法所得,而非购房人的行为。

3.从民事角度看,购房人对价给付真实、明确,款项属性应尊重支付事实,而不是被刑事标签所覆盖。

07七、结论

在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案件中,刑事没收不应否认民事履行事实。对于购房人已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购房价款。公司应通过追缴返还或向犯罪个人追偿弥补损失,而不是让购房人再一次承担。

08八、启示与思考

刑民交叉案件中,在保障公共利益、惩治犯罪的同时,也要兼顾民事交易安全与公平。若以刑事定性简单覆盖民事事实,往往导致善意交易人承担过度损失。法律解释应坚持刑民分离、注重公平原则,确保每一笔真实的支付都得到合理确认。

提示:本文为作者法律观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