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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dcard冷钱包漏洞与逾亿美元资产失窃:涉案虚拟财产保管的风险为何不止于“离线”?

作者:马英杰·首次发布: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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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目录01一、Coldcard事件:没有联网、没有泄密,私钥仍可能被推算02二、将Coldcard风险带入涉案财物管理:内部合规并不等于密码学安全03三、从自行控制私钥走向依法授权的离岸专业托管:让不可见风险有专业承接者04结语:冷钱包可以离线,风险责任不能悬空05主要参考资料

——从私钥生成缺陷看涉案虚拟财产保管责任与离岸专业托管机制

2026年7月30日,加拿大公司Coinkite就旗下Coldcard硬件钱包发布安全公告,披露部分固件在生成钱包助记词时存在严重随机性缺陷。受影响设备虽然并未被远程入侵,用户也不一定泄露过助记词,但攻击者仍可能通过离线计算推算私钥,转走钱包中的比特币。

根据《The Block》2026年8月11日援引的链上调查数据,多轮相关盗窃涉及至少1,816枚比特币,按当时价格折合约1.16亿美元。这是行业机构对链上资金流的阶段性估算,并非最终司法认定的损失金额。制造商确认了固件缺陷及资产被盗事实,后续补丁也无法使已经生成的弱助记词自动变得安全。

如果说Ledger事件揭示的是冷钱包在设备供应链中可能被人为改装,那么Coldcard事件揭示的则是另一种更隐蔽的危险:冷钱包从一开始生成私钥时,其安全基础就可能存在缺陷,而保管者多年毫不知情。

对行使公权力的办案单位依法控制涉案虚拟财产的机构而言,这不是一个单纯的产品质量问题。它指向一项制度性命题:当私钥安全所依赖的全球化软硬件系统出现隐蔽漏洞时,境内政务管理体系能否及时识别、完成资产迁移,并在损失发生后提供真正有效的救济?

01一、Coldcard事件:没有联网、没有泄密,私钥仍可能被推算

1. 漏洞潜伏五年,风险发生在钱包生成之初

Coldcard长期以离线签名、硬件安全设计以及由用户自主控制私钥为主要特点。通常认为,私钥不接触互联网,就能有效降低远程窃取风险。

但Coldcard此次事件的关键,不在于私钥被联网设备读取,而在于私钥生成时所使用的“随机性”不足。

正常情况下,钱包应借助足够不可预测的随机数生成助记词和私钥。攻击者即使知道生成算法,也几乎不可能在合理成本内猜中具体密钥。Coinkite披露,2021年一次软件组件迁移中出现构建与链接错误,导致有关固件实际调用了MicroPython的软件伪随机数生成实现,而没有按照设计进入预期的硬件随机数生成路径。

这不是硬件随机数发生器故障后主动退回较弱方案,而是程序集成错误导致调用了错误的实现。制造商估计,部分较老机型在特定攻击假设下的有效搜索空间可能仅约40比特,后续部分机型约72比特,显著低于预期安全水平;这些属于厂商当时的技术估计,不代表所有型号和钱包都具有相同风险。

更值得警惕的是:有关缺陷自2021年进入部分正式固件,直到2026年7月才公开暴露。这意味着钱包在多年保管期间可以保持离线、外观完好、操作合规,却已在生成环节留下可被利用的弱点。

2. 攻击者无需接触设备,就可能取得资产控制权

根据Coinkite公告,攻击者并未远程控制Coldcard设备,而是利用较弱的种子随机性,在设备之外推算相应私钥并盗取资产。

这与传统保管中的“设备被盗”“密码外泄”“违规转账”不同。设备可能仍然锁在保险柜内,纸质助记词可能未被任何人翻阅,管理人员也可能没有执行任何异常操作;但攻击者依然可能在另一地点取得链上资产的实际控制能力。

当然,不能把此次事件理解为所有Coldcard产品、所有用户都会被破解。官方公告区分了受影响的机型、固件版本及安全条件:在生成助记词时加入足够独立、保密的掷骰随机性,或者为资金使用强而独立的BIP-39附加口令,可能改变具体风险程度。判断必须落实到钱包实际配置,而不能仅凭品牌作结论。

Coldcard事件真正颠覆的,是“设备没有接触网络、私钥没有被人看到,因此资产必然安全”的直觉。

3. 最具制度警示意义的一点:更新设备不等于修复资产

在发现缺陷后,Coinkite发布修复固件,并要求相关用户生成全新的安全助记词,将资产迁移至新钱包。

原因在于:固件升级只改变以后如何生成密钥,却不能提高过去已经生成的弱密钥的随机性。已经存在的历史风险不会因为软件版本更新而自动消失。

资产安全修复因此必须涉及新的密钥生成、原有地址的余额核对、转账签名、链上迁移及新地址确认等一系列操作。对普通用户,这是技术处置问题;对涉案虚拟财产而言,这还直接涉及审批权限、证据保全、完整留痕和财产控制连续性。

一项隐藏在海外厂商固件中的历史错误,可能迫使境内保管机关紧急改变其既有涉案财产控制安排。这种风险既难以从外观发现,也不可能仅靠保险柜、双人双锁或日常盘点消除。

02二、将Coldcard风险带入涉案财物管理:内部合规并不等于密码学安全

1. 冷钱包是部分办案机关的现实选择,但不是完整的风险治理制度

国内已有公开报道介绍办案机关以冷钱包保管涉案虚拟财产的实践。使用离线设备、设置多人管理、加强权限控制,有助于降低内部违规、误操作和部分网络攻击风险,具有现实合理性。

但我国各地各机关保管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不能据此断言全国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均采用某一品牌、某一种冷钱包。以下讨论针对的是以自行控制私钥为核心的保管模式,而非指认某一具体单位已发生Coldcard类漏洞。

这一模式的固有特点是:国家机关依法取得资产控制权后,其指定机构和工作人员还需要实际承担密钥安全及技术运营责任。

对传统财物,保管风险往往表现为场所安全、实物遗失、登记错误或人为侵占。对虚拟财产,风险却可能潜伏在设备固件、随机数算法、密钥派生机制和第三方技术组件之中,并且无法由普通管理人员直接观察。

2. 公务人员遵守全部操作规范,仍可能无法识别底层技术缺陷

设想一项典型的涉案财产保管流程:办案机关依法完成扣押与登记,将资产转入指定冷钱包,由专人管理设备与助记词,实行分级授权、双人复核和定期盘点。

如果该钱包在创建时就生成了低随机性的助记词,那么上述管理措施即便全部执行,也不能弥补底层密钥生成缺陷。

对这类风险,保管人员可能面对三重信息不对称:第一,不掌握国外厂商固件的完整技术实现;第二,难以独立复核实际调用的随机数生成路径;第三,在公开事故通报以前,甚至不知道存在需要紧急迁移的历史密钥。

这种能力边界不是某个基层单位加强培训就能彻底消除的。全球密码学安全审计、固件持续验证和突发漏洞响应,本来就是需要长期专业投入的工作。

由此形成一个不应忽视的责任错位:日常管理责任落在境内公务机构,决定资产安全的某些关键技术因素却掌握在其行政体系之外。

3. 涉案资产的“紧急迁移”比普通用户更复杂

Coldcard官方强调,更新固件无法修复旧助记词,受影响资金原则上需要迁移至新钱包。

但涉案虚拟财产不是普通投资者能够随时自行处置的资产。其控制链条通常涉及案件性质、扣押依据、财产归属争议、证据固定、审批权限以及不同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

当境外厂商突然披露高危漏洞时,办案机关必须同时回答:谁有权限决定重新生成私钥并进行链上转移?如何证明迁移是安全维护而非实体处分?原地址、交易记录和新地址之间的证据链如何保持完整?如果迁移期间发生盗转,又由谁提供专业判断和损失补偿?

这些问题不能仅以“提高技术警惕性”解决。若缺乏预先设计的应急授权、外部技术支持、资产隔离和责任承担安排,风险发现后的处置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来源。

4. 追责不能替代损失补偿,技术修复也不能逆转已完成的链上转移

一旦资产被外部攻击者转移,内部调查能够核查操作记录、排除内控违规,相关机关也可以依法追踪链上资金并寻求跨境协助。但链上可追踪不代表必然能够冻结或追回;追偿结果受到资产流向、服务机构配合、管辖权和司法协助条件制约。

即使最终确认损失源于境外厂商的技术缺陷,产品责任是否成立、责任主体是否有足额赔偿能力、境外裁判能否得到执行,仍存在独立的不确定性。不能笼统认定资产绝对无法追回,也不能将追究个人行政责任视为对涉案财产损失的当然补救。

对于应当保护的国家、被害人及其他权利人财产利益,制度需要提供的不只是事故认定,更是事前可审计、事中可处置、事后可求偿的完整保障机制。

03三、从自行控制私钥走向依法授权的离岸专业托管:让不可见风险有专业承接者

1. 应当区分国家机关的司法控制权与日常技术保管职责

涉案虚拟财产涉及强制措施、财产权保护与司法公信力,依法决定扣押、冻结、移交、返还、没收和处置的公权力职责,必须由有权机关承担,不能通过合同转交给商业机构。

但在适当法律授权与监管安排下,技术保管可以研究由接受金融监管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国家机关决定资产是否移动及如何处置,专业托管机构按照授权执行密钥管理、技术审查、异常监测、事故响应和可核验账务记录。

这里的制度转型,不是“从中国冷钱包换成境外冷钱包”,更不是简单将资产转到某个境外交易所账户。它是将单一设备的自主管理,提升为具有监管义务、合同责任、独立审计及财务保障的专业托管关系。

2. 持牌托管真正值得借鉴的是责任体系,而非“绝不会被盗”的承诺

以香港现行受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体系为例,香港证监会对客户资产隔离、保管控制、第三方供应商管理、网络安全和事故响应作出要求。其相关指引还规定经认可的赔偿安排,覆盖相当于冷存储客户资产潜在损失50%、热存储及其他存储客户资产潜在损失100%的金额;可使用保险、专门划拨资产或银行担保等方式满足要求。

其治理逻辑值得研究:技术漏洞应当有持续评估,重大事故应当有报告与整改,保管主体应当具有可识别的监管关系和财务承担安排。机构持牌是入口,能够履行责任且存在可实际兑现的保障,才是涉案财产保管制度应当检验的结果。

3. 针对Coldcard式隐蔽漏洞,专业托管应当承担哪些具体义务

从Coldcard案例反推,涉案虚拟财产专业托管至少需要建立以下责任链条。

首先是密钥来源审查。不仅核验设备采购和保管记录,还应当独立评估助记词生成机制、固件签名、熵来源以及关键技术组件的安全性,避免把“知名品牌”“离线设备”当成充分的安全证明。

其次是存量资产持续复核。新的安全通告不能只影响以后采购的设备,还应当触发对既有钱包的风险排查;如历史密钥可能受到影响,应当按照授权及时提出迁移方案,完成审批、地址核验和完整留痕。

再次是多层隔离与应急处置。通过适合具体风险的多方授权、资产隔离、交易审核、异常监控及备份恢复安排,减少单点密钥缺陷演变为不可逆损失的可能,同时兼顾涉案证据的完整性。

最后是明确赔偿责任与财务保障。托管协议和配套规则应事先约定技术失误、服务中断、第三方漏洞和资产盗转的责任边界,并对保险条款、责任限额、赔付触发条件、履约担保及跨境争议解决作出可执行安排;重大涉案资产可以研究比普通商业托管更严格的风险覆盖标准。

上述机制无法消灭密码学或全球供应链风险,却能够使漏洞被识别、资产被及时保护,以及损失责任被追究的概率和可操作性得到制度性改善。

4. 离岸专业托管必须建立在专门授权与跨境监管协同之上

我国现行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业务保持严格禁止立场。银发〔2026〕42号通知明确禁止境内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并禁止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因此,不能把境外机构在当地持有牌照,直接理解为其已经获准接收我国办案机关的涉案虚拟财产。

同时,国内关于刑事涉案虚拟财产保管也存在强调办案与管理分离、主张由专门公权机构集中保管而不宜委托一般第三方机构的研究意见。上述顾虑涉及司法控制、证据安全、资产外流及外部机构可信度,必须正面回应。

因此,离岸治理应当定位为需要法律明确授权、主管机关统筹、严格筛选持牌机构并建立跨境协作的制度研究方案,而不是现阶段可由地方单位自行开展的跨境托管交易。

可研究的路径是:由中央层面统一明确适用资产、授权机关、托管准入、资产隔离、证据保全、境外监管协作、责任保障与退出机制;地方办案机关保留案件控制、监督和法定处置决定权;符合条件的境外受监管机构仅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专业保管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对于依法进入变价程序的资产,还需单独建立交易、资金结算、跨境清算和境内解付的合法、完整凭证链。

这种制度安排不意味着国家机关不再负责,恰恰是以更清晰的专业分工,履行国家机关对涉案财产安全的最终监督职责。

04结语:冷钱包可以离线,风险责任不能悬空

Ledger事件提醒我们,设备在进入保险柜之前就可能被人改装;Coldcard事件则进一步说明,即使设备从未被人触碰、从未连接互联网,资产控制权仍可能因为多年前一次底层软件错误而遭到外部攻击者夺取。

两起事件呈现的攻击路径不同,但指向同一个制度问题:冷钱包只是私钥保管工具,不能自然替代具备审计、应急、监管、责任和赔偿能力的财产保管制度。

对我国执法机关等承担涉案财物管理职责的机构而言,真正需要防范的是那些由全球软硬件生态产生、无法仅凭本地行政管理手段识别或处置的技术风险。加强内部纪律和操作流程不可或缺,但不能让公务人员独自承担本应由专业技术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责任保障机制共同消化的风险。

在严格维护国家司法控制权、符合我国法律及跨境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研究建立依法授权的离岸持牌专业托管机制,其意义正在于把这种隐蔽、跨境且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失的风险,纳入能够持续审查、及时响应、明确追责和依法求偿的制度体系。

国家机关的法定控制责任不能外包;全球化技术保管风险则应当有经过监管、能够履责并具备赔偿保障的专业承接者。

05主要参考资料

1. Coinkite,《Coldcard Security Advisory》,2026年7月30日(持续更新)

2. Coinkite,《Technical Deep Dive into the Entropy Issue》,2026年7月30日

3. Coinkite,《COLDCARD Security Update: Seed Generation, Transaction Integrity, and Data Isolation》,2026年8月20日

4. The Block,《New Bitcoin addresses jump as Coldcard exploit pushes users to move funds》,2026年8月11日

5.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Circular to licensed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on custody of virtual assets》,2025年8月15日

6. 香港证监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要求

7.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2026年2月6日

8. 《检察日报》,《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规范优化》,2026年5月14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转载)

本文属于涉案虚拟财产保管与治理制度研究,不构成对未经授权开展境内虚拟货币金融业务、跨境移交或境外托管的建议。

提示:本文为作者法律观点与实务分析,不构成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问题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